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掘路修复费一至五倍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但应当立即通知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紧急掘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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