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