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