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养护作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