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和受让收费权经营的收费公路的路政执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在收费公路上临时占路、掘路或者进行管线施工以及设置道口等活动的,除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外,还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收费公路上临时占路、掘路或者进行管线施工以及设置道口等活动的,除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外,还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