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