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二)擅自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
(三)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
(四)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