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