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收费公路或者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