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