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