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经处理后方可驶离。
因公路养护不当造成通行车辆或者行人损害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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