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经处理后方可驶离。
因公路养护不当造成通行车辆或者行人损害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公路养护不当造成通行车辆或者行人损害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