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作出违法审批或者其他错误决定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