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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