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肇事车、抛撒物等障碍物的清除由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除障碍物作业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
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