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应急措施;需要跨区域统一实施的,应当同时明确联动机制。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应急措施;需要跨区域统一实施的,应当同时明确联动机制。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