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农村公路专管员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应当与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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