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应急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在公路上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
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应急管理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应急管理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