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条 因施工作业和养护作业确需封路、封桥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实施封路、封桥措施三日前,通过新闻媒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因灾害性天气或者突发性事故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时,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实行限速或者限时封闭,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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