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