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市通过货物运输源头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超限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