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超限运输沿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通行安全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相关手续。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超限运输沿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通行安全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