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致使设置广告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给予设置单位相应的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致使设置广告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给予设置单位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