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
规划和新建省道、县道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村镇和开发区等建筑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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