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省道规划、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和专用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