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确需征收房屋、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搬迁、交地。
公路用地按照以下要求划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五米的区域;
(三)实际征收的土地超过上述规定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的土地范围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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