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专项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省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听取公路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编制,经市规划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道规划和区城市规划,并听取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相协调。
公路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公路发展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路网规模和总体建设安排,公路等级、选线、重型车辆通行等功能布局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公路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有效衔接,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发展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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