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协同,提高省际公路通达能力,推进形成便捷高效的区域公路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