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县道不得低于二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二)乡道不得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三)村道不得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村道,部分路段确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一)县道不得低于二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二)乡道不得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三)村道不得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村道,部分路段确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