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公路养护、使用等管理职责。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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