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