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