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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