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