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