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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