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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