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