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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