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