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条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