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条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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