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