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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