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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