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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