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