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