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