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