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