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厢内吸烟;
(二)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
(六)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发票;
(七)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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