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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