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