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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