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