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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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
第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乡、镇等基层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
第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第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可以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
第十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
第十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
第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市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第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
第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
第十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动物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所的病死动物由...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六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
第十七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成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
第十九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
第二十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条 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一条 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二条 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受威胁区内的...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五条 解除疫区封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七条 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事先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九条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
第三十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一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七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分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临时存放废弃物,或者废弃物的包装物和...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